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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当“负面典型”有点冤

文章原载:中山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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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刘翔”暴露利益分配困局赵志疆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八日表示,北京二零零八年奥运会,中国军团备战形势非常严峻,现役运动员包括明星运动员不得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北京奥组委顾问魏纪中对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很反感”,他认为刘翔代言某广告有负面影响。(一一月九日 新京报)刘翔因为参与商业活动而当上了“负面典型”,这个公众心目中的“阳光男孩”会不会成为“田亮第2”?我想,这样的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同样是参与商业活动,刘翔与田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与田亮的1意孤行、独断单干不同,刘翔的每1次商业活动都遵守着田管中心的约定。因此,在田亮事件震惊整个中国体育界之后,中国田径队总教练冯树勇立刻明确肯定了刘翔在商业和训练方面的成功选择。早在雅典奥运会之后,刘翔的商业开发就纳入了田管中心的管理范畴。田管中心也由此扮演了组织运动员竞赛,和充当运动员商务开发经纪人的双重管理角色。因此,即使刘翔参与商业活动存在负面影响,所谓的“负面典型”也应该是田管中心,而不是刘翔本人。这样的道理体育总局不会不清楚,因此体育总局此番表态更多地指向各运动管理中心,而非具体的某1个运动员。按照体育总局的解释,之所以对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不满,是因为担心因此而影响到他们的成绩。但是我想,任何1个头脑清醒的运动员都不会拿自己的运动成绩开玩笑,因为谁都清楚,商业开发的核心就是运动成绩,而管理中心也同样不会拿自己手中的“王牌”去冒险。七月一一日,刘翔在瑞士洛桑1举打破沉睡一三年之久的世界纪录之后,负责掌管刘翔商业开发的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大卫表示,“打破世界纪录,刘翔证明了他作为1名运动员的价值,也让之前关于商业开发影响了他训练的言论不攻自破。”在刘翔与田管中心实现双赢之后,体育总局却依然感到不满,其原因也就恰如魏纪中所分析的那样——运动员参加商业活动所得的收入中,将有1部分归中心所有,而这部分本应上缴的收入却并未上缴。由此不难看出,刘翔成为“负面典型”并不是因为他参与了太多的商业活动,而是在此后的利益分配中产生了矛盾。如果说“田亮事件”源于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博弈的话,“刘翔事件”则突出体现了集体内部利益分配的困局。在当前的“举国体制”模式下,如何妥善解决运动员免费培养与商业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体育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实际上,运动员参与商业活动所带来的并不仅是负面影响。随着刘翔的屡创佳绩,关注田径事业的人越来越多,而这与大范围的商业推广不无关系。在多数运动员只能单纯以成绩回报国家培养的同时,还有少数明星运动员可以挖掘出金牌以外的巨大商业价值,以此实现自我价值以及推动相关项目的发展。如果能因此制定出妥善合理的管理制度,从而形成双赢乃至多赢的局面,何乐而不为呢?在整个国家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体育管理部门不可能永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随着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像刘翔1样蕴涵巨大商业价值的优秀运动员将越来越多,而“枪打出头鸟”显然不是1个妥善解决的办法。